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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研究拟订收入分配整体改革方案。
然后,最大净收入原理,也就是最低成本原理,就可说明其它一切了。但是我们现实中并不存在这种达到均衡的完全竞争状态,一般而言是垄断竞争形式。
但是由于边际效用价值论里面是效用最终决定贡献,因此生产要素的贡献必然最终是由消费者所得到的效用来确定的,故最终起决定作用是的这些最终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的效用。换句话讲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家得到利润,出资人得到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租金。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讨论万有引力的道德根据,也不讨论趋乐避苦这种心理反应(如果是必然的话)的道德根据。然而,遗憾的是,尽管《经济分析史》在中国译出颇有些年头,但由于关注点的不同,注意这点的人不多。诺齐克在不经意间利用了这种成功应得,或说按贡献分配的思想,来支持他的最小国家理论[3]。
但是就改变结果而言,即使我们无法改变他们的这种个性,我们还可以改变工具,即限制车本身的最高速度,从而避免那种不好的结果。[27]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关心的就会只是边际变化量,关注生产要素的机会成本。这就是戈森第一法则所指出的东西。
这实际上已经蕴含在罗尔斯对应得的理解里面。这样一来,按贡献分配就变成是没有条件的了。[29] 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30] 密尔就非常强调个人的生活环境对于其能力以及善观念的影响(参见John S Mill, Utilitarianism, ed by Gorge Sher,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79,p.10),而罗尔斯则更是特别强调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人们的这种影响(参见Rawls, J.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in Sen an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引自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329页。
这个事情从冒出来为什么一直拖到现在才变得激烈?最根本的问题是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他们担心我会出任系主任。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个人应得实际上是我们对于在一种理想的正义制度之下的合法期望。
[36]本文仅仅是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但是由于边际效用价值论里面是效用最终决定贡献,因此生产要素的贡献必然最终是由消费者所得到的效用来确定的,故最终起决定作用是的这些最终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的效用。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但是当时的讨论主要限于伦理学领域。
现在,我们看到,要素的贡献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效用评价,而这种评价本身就会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在硕士期间,我对阿马蒂亚·森与哈耶克两者的理论难以取舍,最后迫使我转向伦理学,希望借此能够明白他们之间的真正分歧与冲突。就此而言,G.A.柯恩的话应该是个不错的建议:当我写作的时候,我努力的追问自己:这个句子对于发展阐述或论证有什么确切的贡献,它是真的吗?当你(频频费力地)做这类自我批评时,你就会变成分析性的。[9] 无疑,这句话的修辞用得很好,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迈克洛斯基的观点,参见《经济学的花言巧语》(石磊译,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15]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40页。第二,这里的贡献必须先于经济制度,或者说它是个独立于经济制度的一个东西,它相对于采用何种经济制度来说必须是客观的。
第二,茅先生提出的这种观点,即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在客观上似乎是在为强者辩护,因此很容易被扣上为集团利益说话等帽子。李四有很好的智慧,能够指导张三在同样的条件下得到5单位的食物。
否则,如果贡献本身是由我们的经济制度规定或说决定的,那么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将满足按贡献分配这个标准,因此它也就无法充当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因为根据这种思路很容易把我们导向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小国家理论,即国家不过就是守夜人。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在某种条件下(即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规律会导致按贡献分配。因此,独立于制度来讲,我们也就没有按贡献分配这一回事情。实际上,我相信它不仅仅容易迷惑读者,估计也迷惑了茅先生本人。当把效用作为价值逻辑时,我们考虑的是在各种条件下的操作过程,这本身与人们的真实贡献没有联系,因此也就不会产生这里所出现的问题。
伤心的失业者和无望的赤贫者、胆小的妻子等都没有勇气形成一种较高要求的偏好。这一观点如果成立,实际上就无所谓道德根据了,因为它是不可避免的。
这也印证了我们认为茅先生在动机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判断,但也表现了茅先生并没有弄清他的政策建议背后的道德根据,从而他事实上支持两种彼此相冲突的道德原则。但也很可惜,当时正沉浸在市场经济制度是按贡献分配这一定见之中,根本就没有关注到熊彼特对此的论证。
现在我们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探讨,市场经济制度是否能够利用经济规律来实现按贡献分配。显然,茅于轼先生并没有理解按贡献分配这一道德原则的这种含义,因为他在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38]一文中根本没有反对累进税进制本身,只是因为它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而认为目前的税制设置得不合理。
面对这种差距的出现,我们免不了会问一个问题,这种制度如此分配收入或说经济财富的道德根据何在?换言之,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何在?本文在此只想讨论这样的一种观点。尽管人们并未明确地提出来,但笔者认为,有很多人还是有意无意地把市场经济制度与按贡献分配之间确立了这种关系,从而对分配正义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一点,只要我们允许消费者自由地选择,那么我们无法避免这一点。无论是产权结构的不同,还是外在资源占有上的不同,或者个性本身上的原因,以及我们所具有的各种能力,这些都会引起我们对于各种要素的评价,从而影响要素所做出的贡献。
第一,笔者在博士论文《正义与运气》的写作中发现,分配正义理论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就是按贡献分配理论(另一种说法是成功应得),尽管极少有人对个观点做出过真正的论证。无独有偶,武汉大学周长城的剽窃事件中,也出现了同样的辩护方式,这件事情首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事件,它的背后有很多其他的因素。
然而,遗憾的是,尽管《经济分析史》在中国译出颇有些年头,但由于关注点的不同,注意这点的人不多。[17]但是现在还有一个问题,这就是:既然所有要素对最终产品都是同样必不可少的,既然完全抽出任何一种要素,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使产品等于零,那么我们怎么样把每一种要素的贡献分离出来呢?…这个困难是由边际贡献解决的,测定边际贡献的方法很简单:只要连续不断地、一点一点地抽出某种生产要素,而使其它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保持不变,弄清由此而使消费者满足遭受多大损失就行了。
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不能够说A比其他人多生产了200单位呢?我想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讨论万有引力的道德根据,也不讨论趋乐避苦这种心理反应(如果是必然的话)的道德根据。
此后,再读《经济分析史》时,才发现熊彼特早已经阐明了这一点。[35] 这一观点也蕴含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之中,但他是直接反对按贡献分配这一道德原则。熊彼特还进一步强调经济理论是一种推理的技术。有两个原因: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在感情上不能接受这样的理论,这种理论同等地看待地主的不劳而获的收入和工人的血汗报酬,(但是)这种感情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该理论丝毫不妨碍经济学家随心所欲地依据道德方面的或政治方面的原因来区分地主的收入和工人的工资。
但是第三节通过讨论熊彼特对边际效用理论的阐述,表明根本就不存在这一规律。恰恰相反,效用理论的历史发展表明,这二者是相容的。
西方自由主义的三个代表性人物,罗尔斯、德沃金与诺齐克事实上都受到了此种观点的深刻影响。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那样,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
这里我们可以考虑经济学中常期所争论的水和钻石的例子。[33]因此,这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我们的贡献根本就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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